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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的简称,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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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不属于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违反有效合同而产生的责任,它以合同关系的存大为前提条件。而缔约过失责任则适用于合同订立中及合同不成立、无效和被撤销的情况下。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一、违约责任的概念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的简称,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依据法律相关规定对违约责任均做了概括性规定。 二、违约责任的具体形态包括什么根据法律相关规定,我国违约责任的形态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预期违约。即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的行为。预期违约最早来源于英国法庭的判例,即1853年奥彻斯特诉戴纳特尔案。后被英美法系国家广泛采纳,并形成一项制度。因此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可以看出预期违约分为明示违约和默示违约两种形式,且守约方有选择权,可以积极要求赔偿,也可消极等待。 (二)不履行。即完全不履行,指当事人根本未履行任何合同义务的违约情形。从不履行的原因看,既可能是当事人虽然能够履行但是拒绝履行,也可能是当事人不能履行债务。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或拒绝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追究债务人的违约责任。 (三)迟延履行。即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而未履行债务。包括债务人迟延履行和债权人迟延履行。债务人迟延履行是指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或者在合同未定履行期限时,在债权人指定的合理期限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债权人迟延履行表现为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履行应当接受而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即迟延接受履行。 (四)不适当履行。即指虽有履行但履行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违约情形。包括瑕疵履行和加害给付两种情形。瑕疵履行是指一般所谓的履行质量不合格的违约情形。加害给付,是指债务人因交付的标的物的缺陷而造成他人的人身、财产损害的行为。另外,债务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标的、数量、履行方式和地点而履行债务的行为,主要包括: 1、部分履行行为; 2、履行方式不适当; 3、履行地点不适当; 4、其他违反附随义务的行为。这些也应当属于不适当履行。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因违约责任而具有补偿性。当一方违约破坏合同关系,守约方利益失去平衡时,法律应通过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要求违约方赔偿受害人遭受的损失。主要有: 一、继续履行。指合同义务未履行或者不符合约定的,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按照合同继续履行,直至达到合同目的; 二、采取补救措施。指履行债务的标的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只需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即可达到合同目的或守约方认为满意的目的; 三、违约金。指合同各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一方或者各方违约时,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支付一定金额的货币,以弥补守约方的损失,同时惩罚违约行为; 四、赔偿金。指合同各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一方因违约给对方造成实际损害的,应当按照实际损害金额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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