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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中有关劳动能力鉴定的法律规定,具体在第四章劳动能力鉴定,其内容如下: 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工伤劳动能力鉴定书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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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劳动能力复查鉴定是指已经劳动能力鉴定过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在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1年后认为残情发生变化,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复查鉴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据有关规定和标准对其进行鉴定,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第一条为了加强劳动能力鉴定管理,规范劳动能力鉴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国家标准,对工伤职工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组织进行技术性等级鉴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含直辖市的市辖区、县,下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表组成。 承担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日常工作的机构,其设置方式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劳动能力鉴定实施办法第四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选聘医疗卫生专家,组建医疗卫生专家库,对专家进行培训和管理。
劳动能力鉴定程序有: 1.当事人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2.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3.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4.审核通后,随机抽取专家进行鉴定。 5.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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