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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的修改内容有哪些

2021-12-13
法律援助条例的主要内容如下: 《法律援助条例》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全国法律援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地方律师协会应当按照律师协会章程协助本条例实施的法律援助。 第十条公民因经济困难未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要求国家赔偿的; (二)要求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要求发放养老金、救济金的; (四)要求支付赡养费、赡养费、赡养费的; (五)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因见义勇为主张民事权益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公民可以向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咨询。 第十一条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未聘请律师的; (二)因经济困难未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 (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未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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