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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监督机构应当按照确定的城市规划方案,督促城建、公用等部门建设、改善和维护公共消防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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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物价部门在价格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一)研究拟订国家的价格方针、政策、计划和改革方案,经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二)研究拟订价格法规草案;(三)负责全国的价格管理和综合平衡工作;(四)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规定商品和收费的作价原则、作价办法,制定、调整分管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重要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的制定、调整,应当会商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后报国务院批准;(五)指导、监督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价格工作,检查、处理违反价格法规和政策的行为(以下简称价格违法行为);(六)协调、处理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之间,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价格争议;(七)建立全国价格信息网络,开展价格信息服务工作;(八)国务院赋予的其他职责。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按照下列期限和方式向财政部报告本行政区域预算执行情况:(一)预算收支旬报,按照财政部规定的内容编制,于每旬终了后3日内报送财政部;(二)预算收支月报,按照财政部规定的内容编制,于每月终了后5日内报送财政部;(三)每月预算收支执行情况文字说明材料,于每月终了后10日内报送财政部;每季预算收支执行情况的全面分析材料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报送财政部;(四)年报即年度决算的编报事项,依照预算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设区的市、自治州政府和县级政府的财政部门和乡、民族乡、镇政府向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编报预算收支执行情况的内容和报送期限,由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规定。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吊销有关证件,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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