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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债权人和破产债务人对债权债务纠纷约定了仲裁,那么当管理人对该债权不予确认登记时,债权人就应当向仲裁委提出债权确认申请,受理破产的法院...
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是指对于职工债权是够存在、数额多少等事实予以确认的纠纷。 对于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应注意这类债权无须进行债权申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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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强制清算债权确认纠纷的有效途径是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债权人对清算组核定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要求清算组重新核定。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债权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清算债权确认纠纷的诉讼。
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是指债务人、债权人对于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请求管理人予以更正,而管理人不更正的,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请求确认债权的民事诉讼案件。 《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第四十八条规定,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债权人与破产债务人约定仲裁债权债务纠纷的,管理人不确认债权登记的,债权人应当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债权确认,受理破产的法院没有管辖权。二、实践中,破产案件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如果破产债权确认诉讼数量庞大,目标小,争议简单,全部由中级法院审理,二审由高级法院受理,不利于司法资源的有效配置。此时,受理破产申请的中级法院可以利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管辖权转移制度,将本应由自己审理的案件报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提交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法解释二》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也得到肯定。具体操作作中,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可以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可以由基层人民法院根据标的金额和级别管辖的规定审理。破产案件由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管辖,实现集中审理。因此,在指定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应当指定唯一的基层人民法院,如破产债务人住所地的基层法院。报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不需要一案一报。受理破产申请时,可以提出方案,报高级人民法院统一批准。当破产债权确认纠纷发生后,法院将根据计划确定。但立案应由受理破产申请的中级法院统一立案,便于统计管理。3、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拟确认的债权,如果属于海事纠纷、专利纠纷、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纠纷等,必须由受理破产的法院集中审理,可能不利。此时,更好的办法是上级人民法院指定有权管辖此类专业案件的法院集中审理类似案件。对此,《破产法解释二》第四十七条第三款得到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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