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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通事故中,应该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都为可赔范围,但是交强险条款规定,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不在交强险赔付范围之...
交强险的理赔范围和标准是什么?很多车主在购买车辆时并不太在意交强险。他们只听说强制保险必须购买,事故发生后才发现其重要性。因此大家在购买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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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赔付的规定是什么? 1、及时报案发生事故后,要及时向自己的保险公司报案; 报案时请注意: 要向保险公司说明出险时间、出险地点、事故双方当事人、损失情况、责任划分等情况。 2、遵守出险当地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的相关规定 应由交通警察处理的要向交通警察报案; 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如实、详细填写《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注意记录并核对事故对方的车辆号牌号码、驾驶证号码、联系方式、交强险保险公司、被保险人名称或保单号等信息。 (1)《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简称《协议书》),以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的格式为准。无《协议书》的,当事人应当以记载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姓名、联系方式、机动车驾驶证号、机动车牌号,交强险的投保公司、保险单号、事故责任等内容,并共同签名。 (2)可以通过风挡玻璃右上角黏贴的“强制保险标志”查看交强险保险公司、被保险人名称、保单号码以及保险有效期。 现实生活当中发生交通事故之后,那么是涉及到赔偿方面的一些问题的,因为交强险是属于强制类型的保险,所以双方都是有这样的一种交强险可以予以赔付的,这中间就会涉及到互相赔付的问题了。但是不管怎么样,肯定是需要在交强险的赔付范围之内赔付的。
一、交强险赔偿范围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交强险赔偿限额 ◆有责任的限额:(2008年2月1日以前的标准)◆有责任的限额:(2008年2月1日以后的标准)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50000元;(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8000元;(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旧)赔偿最高限额:6万(新)赔偿最高限额:12.2万 ◆无责任的限额:(2008年2月1日以前的标准)◆无责任的限额:(2008年2月1日以后的标准)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0000元;(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600元;(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400元。(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旧)赔偿最高限额:1.2万(新)赔偿最高限额:1.21万 *死亡伤残赔偿项目: 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费用赔偿项目: 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财产损失赔偿项目: 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一)直接财产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利益的直接减损。通常包括车辆、随身携带财产损失、车载货物损失、现场抢救、善后处理的费用等。 (二)间接财产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利益的间接减损通常包括停运等损失,受害人能够证明可预期取得的间接经济利益遭受损失,就可以要求赔偿。比如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纯利损失、司机工资支出、公路规费、工商运营费等。法律依据是1999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42次会议通过,自1999年2月13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 三、交强险免赔 1、交强险均不负责赔偿和垫付的情形 (一)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 (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四)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2、交强险对医疗纲用负责垫付,对其他损失和费用不负责赔偿和垫付的情况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 (二)驾驶人醉酒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四)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对于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人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四、索赔应向保险公司提供以下材料 (一)交强险的保险单; (二)被保险人出具的索赔申请书; (三)被保险人和受害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驾驶人的驾驶证; (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或者人民法院等机构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及其他证明; (五)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提供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的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 (六)受害人财产损失程度证明、人身伤残程度证明、相关医疗证明以及有关损失清单和费用单据; (七)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第十九条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并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核定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 五、交强险相关定义 1、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交强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 2、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3、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4、抢救费用: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受伤时,医疗机构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害人,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如果是赔偿医疗费用,交强险赔付工伤赔付加上工伤保险的赔偿总和,在医疗发票的金额内赔偿。因为医疗类的保险是补偿性原则。 如果有发生伤残时,交强险可以按具体的伤残等级赔偿,另工伤也可以按具体的伤残等级赔偿。伤残赔偿是独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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