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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辩护调查取证的规定具体如下: 第五十二条对于符合本指导意见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情形之一的,辩护律师应当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线索,及时申请法院...
调查取证是指有调查取证权的组织或个人为了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向有关单位、个人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具有调查取证权的国家机关有公安、检察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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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又称生命刑或极刑,是剥夺罪犯生命、惩罚罪犯最严厉的刑罚,具有无法挽救的特点。死刑辩护调查的科学调查主要规定,辩护律师可以亲自去现场,检查现场情况,检查检查记录中记载的情况,进一步审查案件中其他证据的真实性。经人民法院同意的,辩护律师可以向证人、受害者进行调查验证。在征得人民法院同意的情况下,辩护律师可以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对控制人证人进行调查验证时,辩护律师应首先写亲笔证词,审查证人亲笔证词,制作审查记录的辩护律师应将控制人证人、受害者亲笔证词、审查记录、证人身份的资料和录音、录像一起提交法院。控方证人,被害人改变证言,陈述的,辩护律师可以提请法院通知证人,被害人出庭作证。
1、辩护律师可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线索,及时向法院申请调查。必要时,也可由律师自查。例如,辩护律师可以疑人在使用者的上班时间,可以自己拿着证明书向使用者调查,如果使用者不合作,辩护律师可以向法院申请,要求使用者调查相关的卡记录、登记记录等。2、辩护律师可以亲自去现场检查现场情况,验证检查记录中记载的情况,进一步审查案件中其他证据的真实性。3、经法院同意,辩护律师可向证人.受害人进行调查验证,可同步录音.视频。4、辩护律师发现被告人及其近亲协助调查事件。调查证据等行为的,应立即收集和固定相关证据,或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5、对于公诉方提出的鉴定结论,辩护律师可以向法院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根据本条规定,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本条共规定了两种情形: 1、辩护人认为在侦查期间公安机关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向公安机关调取。这里所规定的“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既包括某个单独的可能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也包括某些相矛盾的证据材料中可能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如一个案件中有多个目击证人,有的目击证人的证言是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罪重的,有的目击证人的证言是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或者罪轻的,再比如一个证人前后提供过多次证言,有的证言是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罪重的,有的证言是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这里所规定的“未提交”,是指公安机关因为未采信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将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放在案卷中并随案移送到人民检察院。 2、辩护人在审判阶段认为在审查起诉期间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向人民检察院调取。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对于案件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辩护人申请法院调取证据也可以自行侦查。这里所规定的“人民检察院收集”,主要是指人民检察院在自行侦查过程中收集证据的情形。这里所规定的“未提交”,是指人民检察院没有将自行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放在案卷中并随案移送到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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