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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已生效的判决、裁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
监督站的主要职责:(一)贯彻国家有关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铁道部有关规定,制定本站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相关制度;(二)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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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提起并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的程序。 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可以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对审判工作的监督作用,在审判程序中起着重要且无法取代的作用。
监督总站主要职责:(一)贯彻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铁道部有关规定;(二)拟定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并监督实施;(三)负责全国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领导、检查监督站工作,并对监督站的机构设置、人员资格、监督工作质量、监督费使用管理及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等进行年度考核;(四)组织对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掌握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动态,通报工程质量安全情况,组织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交流;(五)按规定组织或参与铁路建设工程质量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并监督检查工程质量施工安全重大事故处理方案的执行情况;(六)受理有关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和隐患的人民来信、来电、来访等举报;(七)参加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八)组织监督人员培训,审核监督人员资格,核发监督执法证件并进行年检;(九)建立全国铁路建设各责任主体不良质量安全行为档案,并按规定定期公布;(十)按照委托权限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职能包括: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抽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质量行为;监督工程竣工验收;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定期对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进行统计分析;依法处罚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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