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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就是归自己所有了,但不一定是公家钱,也包括利用职务之便敛取钱财等。挪用公款就是拿了公家钱自己用了,但是之后又给还上了(只是单纯的挪用公款...
贪污及挪用公款的违法、犯罪行为与会计从业人员有密切的关系。贪污或挪用公款的数额较少的为违法行为,贪污或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达到或超过《刑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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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贪污罪,受贿罪的定罪根据司法解释第一条至第三条的相关规定,贪污罪、受贿罪数额较大数额较大数额特别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分别为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上。
《刑法》对贪污、受贿的定义,前者侵吞公有财产,后者索取他人财产,区别很大。 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需要根据案情综合分析判断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贪污、挪用公款(包括银行库款)后至案发前,被贪污、挪用公款所生利息是贪污、挪用公款行为给被害单位造成实际经济损失的一部分。应作为被告人的非法所得,连同贪污、挪用的公款一并依法追缴,但不作为贪污、挪用公款的犯罪数额计算。 但司法实践中,如果行为人是储蓄所工作人员其采取吸收储户存款收入不记帐的手段,等储户来取款时,行为人用储蓄所的库金支付本金与利息,那么这里支付的利息应计入“个人贪污数额”中,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因此贪污利息应否计入贪污犯罪数额需要根据具体案情综合分析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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