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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部门退耕还林补助的标准:经验收合格,原补助期退耕地造林还生态林补助8年,还经济林补助5年,还草补助2年。2004年前每亩每年补助原粮300斤,按70元每100斤计算,每亩每年补助生活费20元。从2004起,国家完善退耕还林粮食补助办法,将向退耕户补助粮食改为现金补助。每亩每年补助现金210元,生活补助费20元。2007年国家延长补助期及其标准:生态林延长8年,经济林延长5年,还草延长2年。每亩每年补助现金105元,原每亩每年生活费20元继续补助给退耕农户,并与管护挂钩。
国务院国发[2002]10号文件和《退耕还林条例》规定,退耕还林粮食、资金补助标准及期限为:长江流域及南方地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粮食(原粮)150公斤;黄河流域及北方地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粮食(原粮)100公斤。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20元。粮食、现金补助年限及还草补助按两年计算;还经济林补助按5年计算;还生态林补助暂按8年计算。种苗和造林费补助标准为:退耕地和宜林荒山地造林一次性补助每亩50元。
退耕还林需要的种苗,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组织集中采购,也可以由退耕还林者自行采购。集中采购的,应当征求退耕还林者的意见,并采用公开竞价方式,签订书面合同,超过国家种苗造林补助费标准的,不得向退耕还林者强行收取超出部分的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退耕还林者指定种苗供应商。禁止垄断经营种苗和哄抬种苗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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