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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遭受恶意投诉的行为,您可以向平台申诉,并提供证据证明,法人信息,市场信息,官网信息证明,过错方为白百合公司。您作为销售方也是受害者,...
1、知道对方给了自己不好的评价,不要回避。请根据实际情况先评价。2、双方评价后,买方的不良评价出现在自己的信用评价中,此时首先在不良评价下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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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知道对方已经给自己差评,不要回避,请根据实际情况先给对方回评。 2、双方都评价后,买家的差评将出现在自己的信誉评价中,这个时候先在差评下整理好相关资料给予合而诚恳的解释。 3、如果买家和卖家交易就是为了给卖家恶意评价,通过沟通无效果,那么卖家可以发起投诉,当对买家进行投诉后,相关评价就会被屏蔽,等到淘宝裁定之后才会在自己的评价中显示。
商标侵权行为是一种特殊的民事侵权行为。(一)有违法行为存在行为的违法性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即发生了行为人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擅自在相同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妨碍商标注册人行使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商标违法行为的存在是侵权行为构成的前提条件。(二)有损害事实发生损害事实在商标侵权行为中是一个具有特殊性的条件。至于损害事实,可以是物质损害,也可以是非物质损害。物质损害是造成商标注册人在经济利益上的减少、消灭。非物质损害是因侵犯商标专用权而致使权利人的商品信誉、企业形象被损毁、贬低。非物质的损害是无形的,并且当时是无法计算的,但终归导致权利人财产利益的减损。在实践中,对物质损害的认定应由被侵权人举证,而对于非物质损害的认定,举证却是非常难的,因此无需被侵权人举证。只要有违法行为的存在,便认定为有非物质损害,被侵权人即可要求停止侵害。(三)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损害事实不同,形成的因果关系也不同。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造成了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则违反行为与损害事实形成因果关系。例如某种假冒名牌的酒,质量很差,消费者饮用后,会误认为某种名牌酒的质量下降了。这就是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如果损害事实的发生是因为其他原因所致,则不构成商标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四)行为人的主观过错新《商标法》将原法第38条第(2)项“销售明知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明知”删除,即取消了认定此行为侵权的主观构成要件,确认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无论侵权人主观上故意或过失,都应承担法律责任。
差评行为侵权责任的界限在于区分普通差评和恶意差评。在日常网上交易中,买家评论对网店意义重大,即所谓的口碑效应。所以,如果对买方的任何差评行为都给予放任,则可能会给不正当竞争、威胁勒索等违法行为留下法律灰色。因此,在确定差评行为是否侵权时,应区分恶意差评和普通差评。在实践中,常见的恶意差评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职业差评家的恶意差评。这些职业差评人通过给予差评来获得经常性收入,利用网络平台恶意诋毁卖家的商品来影响卖家的商誉,同时威胁卖家在获得经济利益后删除差评。这种差评行为无疑是侵权行为,严重违反我国刑法。第二,同行之间的恶意差评。差评行为的实施者是同行的竞争对手,其目的是削弱有竞争关系的卖家的诚信,降低其市场份额。显然,这种差评行为侵犯了其他店主的商誉,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以上两种类型属于比较常见的典型恶意差评,但是生活中也不乏一些比较刁蛮的网络消费者,虽然他们有真正的购物意图,但是对卖家的商品质量、消费服务等各个方面的要求都比较苛刻,会因为商品本身很小的缺陷或者卖家某些方面的服务不够全面等因素而随意给出差评。对于这类消费群体的差评行为,不应随意划分为恶意差评,恶意差评的认定必须具有违法或非法意图。当然,如果有真实购买意向的买家实施差评的目的是为了换取不平等的交易条件或者想满足一些不合理的要求,比如要求额外的礼物,免费获得额外的折扣,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认定为恶意差评,属于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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