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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工伤八级,59岁,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如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

2022-02-13
上海工伤八级,59岁,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有用人单位安装下列标准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三十三条、三十七条、六十二条、六十四条规定,上海工伤八级,59岁,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下列标准支付工伤保险待遇:1、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医疗费用;2、按照每天20元标准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3、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医疗器械的费用;4、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5、住院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阶段护理;6、按本人工资支付7个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劳动能力鉴定费;8、劳动解除或者终止,以上海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共9个月×20%×2。《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致残七至十级待遇)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的,为13个月的工伤人员本人工资;八级伤残的,为11个月;九级伤残的,为9个月;十级伤残的,为7个月。(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伤残的,分别为12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八级伤残的,分别为9个月;九级伤残的,分别为6个月;十级伤残的,分别为3个月。经工伤人员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不足年限每减少1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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