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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
对于自己被起诉离婚的情况,是可以不去应诉的,全凭个人意愿。但是,由此带来的不利后果也需要自己承担。因为放弃应诉,即是放弃抗辩权利,可能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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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市莽汉卢某因猜疑其妻与邻村杨某有染而酿成夫妻离异。中秋佳节之日,卢某竟持钢珠枪等凶器闯入“情敌”杨某家行凶报复,致对方两人身受枪击和刀伤。6日,卢某因涉嫌故意伤害、非法持有枪支罪被警方刑事拘留。 当日中午12时,该市沛村村民杨某全家人欢天喜地吃团圆饭,先吃完饭的杨某之父走出屋门时,就迎面撞见了一位不速之客,老汉明白来者不善,脸色难看的对方可能是来找麻烦的,便训斥几句,双方发生了争执。谁知此男子二话未说,从身上抽出了把匕首就朝老汉身上猛刺过来,老汉激烈反抗。闻听室外打斗声,杨某慌忙丢下饭碗冲过去夺拽匕首,两人随即厮打在一起,身体瘦弱的行凶者眼见体力不支,又掏出一把钢珠枪向杨某连开两枪,杨某因躲闪不及,下颌和左臂中弹受伤,后嫌疑人被闻讯赶来的村民当场扭获。 派出所、刑警大队闻警后相继赶赴现场控制事态,安排救治伤员,并将嫌疑人押回审查。 行凶者为现年52岁的卢某,系咀村村民。据其交待,1月以来,卢某怀疑妻子缪某与杨某有私情,造成了缪某于今年5月同自己离婚,由此耿耿于怀。眼见中秋本是夫妻团圆之日,却因杨某从中“插足”而使夫妻分道扬镳,卢某为了报复对方而不惜以身试法。经法医鉴定,杨某下颌贯通伤属轻伤。目前,杨氏父子正在明光中医院治疗,无生命危险。此案正在进一步侦审之中。
根据我国现行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和《》中的有关案件当事人,因涉及到人身身份的确立和解除,强调当事人双方必须到场的原则,方可办理。比如说,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就明确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这一规定,强调了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必须出庭的原则,尽管离婚当事人一方有委托代理人,且又是民事行为能力欠缺的人,也应该出庭应诉,言下之意,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且下落明确的,离婚当事人就更应该要出庭应诉。然而,对下落不明,经公告送达法律文书的离婚当事人,确实不能到庭应诉,人民法院对这类离婚案件能否缺席判决呢?可以依法缺席判决处理。其理由是,既然司法解释对这类离婚案件当事人不能到庭作出了可以公告送达诉讼文书的规定,那么公告期满就意味着依法向其送达了相关法律手续。依照《民诉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离婚诉讼中,被告是有权利拒绝出庭的,如果被告拒绝出庭,法院会缺席审判。如果夫妻感情却以破裂法院会判决离婚。《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基本上关于离婚诉讼被告不去可以吗,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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