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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如果是协议离婚,则不需要去法院,双方直接到民政局办理即可。但如果选择诉讼离婚,则应直接到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由法院受理之后,即进入诉讼...
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那么是不可以就近起诉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没有经常居住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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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不去。调解是自愿的,法院不会强制,但不去也就意味着接下来开庭审理,第一次一般不会判决离婚,第二次会缺席判决,准予离婚。不出庭要承担不利的判决结果。
根据我国现行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和《》中的有关案件当事人,因涉及到人身身份的确立和解除,强调当事人双方必须到场的原则,方可办理。比如说,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就明确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这一规定,强调了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必须出庭的原则,尽管离婚当事人一方有委托代理人,且又是民事行为能力欠缺的人,也应该出庭应诉,言下之意,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且下落明确的,离婚当事人就更应该要出庭应诉。然而,对下落不明,经公告送达法律文书的离婚当事人,确实不能到庭应诉,人民法院对这类离婚案件能否缺席判决呢?可以依法缺席判决处理。其理由是,既然司法解释对这类离婚案件当事人不能到庭作出了可以公告送达诉讼文书的规定,那么公告期满就意味着依法向其送达了相关法律手续。依照《民诉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离婚诉讼是对公民提起的一般民事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公民住所地是指公民户籍所在地,公民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从离开住所地到起诉时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是除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因此,离婚诉讼一般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住所地与常住地不一致的,由常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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