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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解除权: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但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
房产买卖合同解除时要注意根据合同的约定是否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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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院审理商社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几个问题的说明》第八条的规定,如果商社买卖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无法取得住宅的买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支付住宅费用和利息,赔偿损失,卖方可以要求支付住宅费用的两倍以下的赔偿责任:(一)商社买卖合同签订后,卖方通知买方将该住宅抵押给第三方(二)商社买卖合同签订后,卖方将该住宅卖给第三方。卖方签订商社买卖合同时,由于合同无效或被取消,买方可以要求退还已经支付的住宅费用和利息,赔偿损失,卖方可以要求承担已经支付的住宅费用的两倍的赔偿责任。(一)故意隐瞒未取得商社预售许可证的事实或提供虚假商社预售许可证的事实(二)故意隐瞒已经抵押的事实(三)故意隐瞒已经卖给第三方或者已经拆除住宅的事实。
单方面解除房屋买卖合同:1、过分迟延交付房屋的。卖方迟延交付房屋,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2、过分迟延产权过户。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之日起90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卖方的原因,导致买房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第 一、房产登记机构可以审核售房单位的预售行为是否合法,当然这个合法性的审核仅针对登记机构应当审核的内容而不是包含一切的。 第 二、当预购人与售房单位发生合同纠纷时。如:对合同的真实性有异议时,往往以登记机构存档的合同文本为准,起到了登记备案鉴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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