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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短信、录音、摄像等可以作为诉讼证据,单独使用证明力不大,仍有一些限制。手机短信、录音、摄像等要尽量保留原始载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
离婚案件中短信能成为证据,但必须经查证属实,并且该证据需要是真实有效的,与案件有关联的,收集的方式合法的,才能被人民法院依法作为认定事实的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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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短信可以成为证据,但是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是可以的,符合下列情况,法院还是有依据将短信作为有效证据的: (1)保护手内短信不被删除;保存好,手机内容有一定的储存空间; (2)固定下来,公证处的人员公证一下,摘成书面文字,进行公证,具有法定证明效力。
在离婚案件中,短信作为当事人的证据相当普遍。对短信的效力认定,法院目前尚未形成普遍认识,一般内地法院很少就此作出有代表性的判决。与电子邮件不同,手机短信具有真实性、客观性、不易修改、闪存封闭的特点,短信内容不易受到攻击。一般手机功能无法修改短信内容。另外,手机短信是相关的,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每个手机号码只能在一个收发,有发信人的手机号码,有时间,有内容,有名字,通过短信内容找到手机号码,具有相关性;第二,两个号码的收发指定是相应的。就手机短信的合法性而言,通过合法的入网手续或卡片,办完手续后,合法使用,收到短信是合法的。因此,符合下列情况,法院仍有将短信作为有效证据的依据: (1) 保护手中短信不被删除;保存好,手机内容有一定的存储空间;(2) 固定后,公证处人员进行公证,摘下书面文字进行公证,具有法定证明效力,对方必须提供相当有效的推翻。大多数情况下,公证证明被法院采纳。(3) 诉讼时交给法院,法院当场制作笔录。办理公证时,注意保存手机型号和品牌,可以证明手机内容无法修改,必须公证。《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类型包括: 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3)物证; (4)视听资料; (5)电子数据; 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8)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经过核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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