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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建设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不得办理房屋登记。临时建设为商品房售楼屋或者工地建筑工棚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该建设项目工期;其他临时建设使用期...
测绘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测绘技术规范、程序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开展勘测、放样和竣工测绘,并对其成果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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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XX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XX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将其职权范围内的镇、乡、村庄规划管理具体事务委托镇、乡人民政府实施。设区的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市辖区设置派出机构。镇、乡人民政府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持书面申请、地形图以及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等,向项目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报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临时建设:(一)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和其他公共利益的;(二)侵占电力、通信、人民防空、广播电视、防洪保护区域、公共绿地或者压占城市地下管线的;(三)建造住宅或者建造用于商业、旅游、娱乐、、工业、仓储、餐饮、畜禽养殖等活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批准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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