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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必须有拆迁当事人的单位、姓名、经办人姓名,协议必须经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后才具有法律效力。拆迁非出租房屋,拆迁人与被拆迁...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必须有拆迁当事人的单位、姓名、经办人姓名,协议必须经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后才具有法律效力。 拆迁非出租房屋,拆迁人与被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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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 被拆迁人请求解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按照本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必须有拆迁当事人的单位、姓名、经办人姓名,协议必须经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后才具有法律效力。拆迁非出租房屋,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协议;拆迁出租房屋,拆迁人应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签订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有: (1)拆迁补偿方式,货币补偿金额及其支付期限; (2)安置用房面积、标准和地点; (3)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支付方式和期限; (4)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5)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或停产停业损失费发放标准和支付方式; (6)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的方式; (7)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至于每一个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具体包括哪些内容,还应视拆迁补偿方式不同而不同。对于实行货币补偿的,协议中应主要载明补偿金额、搬迁期限;对于实行产权调换的,协议主要载明安置用房的结构、面积和地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拆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所订立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即实行强制性公证。通过公证,保证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有利于消除被代管人对协议的疑虑。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由于原有的房屋及其他附属物凝聚了所有人或使用人的资金和劳动力,并且房屋的拆除也影响了他们赖以栖身的物质场所,所以,根据我国法律、法规,也符合社会道德,有必要对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者、使用者给予适当补偿和安置,维护他们正当、合理的利益。城市房屋拆迁应当遵循“符合城市规划、改善生态环境、保护文物古迹、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四个基本原则。
33、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内容 依照《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拆迁实施单位应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实行货币补偿的,协议应当包括房屋座落、拆迁面积、补偿金额、付款方式、付款期限、搬迁期限、违约责任、纠纷处理等内容。 住宅房屋被拆迁人申购拆迁安置房的,协议还应当包括拆迁安置房地点、交付时间、供应价格、基本套型、申购方法、申购套型、付款方式、差价及结算方式等内容。 实行统拆统建的,街道办事处应当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应当包括统拆统建拆迁安置房的建设地点、交付时间、供应价格、安置套型、费用结算、搬迁要求、违约责任、纠纷处理等内容。 34、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份数 该协议一式四份,当事双方各执一份,其余两份一份用于被拆迁人向拆迁安置房管理部门申购拆迁安置房(实行统拆统建的,用于备案),另一份由拆迁实施单位向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报结时使用。 35、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印制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格式由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统一印制。 本实施细则由南京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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