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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普通百姓到有关部门办理业务,还遭到殴打,首先向该部门领导反映,争取使其在单位内部受到行政处理,从法律的角度来讲,殴打他人,根据情节和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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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第一款限定:“以划拨方式获到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限定,报有准许权的人民政府审批”。可见,我国法律限定,划拨土地的使用权未经准许不得转让。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未经准许解决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就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是一种常见现象。实务中,更多的则是先进行转让,再由划拨土地的受让方直接与政府解决土地出让手续。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牵涉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纷争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明确限定:“土地使用权人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诉讼前经有准许权的人民政府认可转让,并由受让方解决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土地使用权人与受让方订立的合同能够按照赔偿性质的合同处置。”即土地使用权人与受让方订立的转让合同应为有效合同。依此可见,以划拨方式获到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未报请有准许权的人民政府审批认可,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做法并不当然无效,能够通过效力补正。此种情形,符合合同效力补正原则。
一、普通老百姓可以构成挪用公款罪。根据高法《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款归他人使用,使用人(非国家工作人员)与挪用人(国家工作人员)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二、1、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与前述贪污罪中国家工作人员的内涵、外延基本相同。同样具有特定性和公务(职务)性。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2、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是公款而故意挪作他用,其犯罪目的是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权。但其主观特征,只是暂时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权,打算以后予以归还。至于行为人挪用公款的动机则可能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为了营利,有的出于一时的家庭困难,有的为了赞助他人,有的为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成立。
如果,确定是单位对个人,由于20万元才构成犯罪,那么100万的数额虽不算小,但也不算大。问题在于,有时候,表面上是单位犯罪,但实际上确实是自然人犯罪。这个,必须要看具体的案情,才可以准确判断。如果,没有证据证明,自然不会被处理,但是是否有证明,以及证据是否证据充分,也需要看具体的案情。另外,需要告诉你的是,行贿罪的量刑不仅仅看数额,还要考虑行贿动机,有无造成不良后果,认罪态度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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