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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四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
《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四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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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户分离,居无定所,帮教管控无法到位。吸毒人员为了掩饰其吸毒行为,常常行踪不定,居无定所。人在户不在的,不易纳入社区与派出所的视线;户在人不在的,帮教措施不可能到位。如辖区现有涉毒人员38名,就有13名人员常年人户分离,有的甚至连户籍地的房子也已拆迁或卖掉好几年。一些被帮教对象在外地打工,帮教和尿检都存在很大困难。帮教人员难以找到吸毒者本人,其家人有时也不知其去向。 二、行政处罚与戒毒释放后管控信息衔接不及时。公安机关在抓获吸食新型毒品的违法人员时一般采取罚款和拘留处理,但没有及时通知被抓获人员的户口所在地街道社区,吸毒人员的家属也不会向派出所和社区报告,吸毒人员本人更不会主动报告,使社区对对这些吸食新型毒品人员管理信息失控。劳教、强戒、劳改释放回来的戒毒人员也同样存在帮教衔接不上,导致的失控漏管问题。 三、社区戒毒缺乏强制约束力,帮教管控流于形式。在《禁毒法》实施后,社区戒毒的工作任务更艰巨了,相对于公安派出所的威慑力而言,街道、社区在帮教管控上缺乏有效的强制措施,特别是对涉毒人员的尿检工作,难度更大。 四、社会歧视就业难,回归社会困难重重。社会公众对吸毒者有着极端的戒备和歧视心理,认为“一朝吸毒,终生难戒”,吸毒是引发犯罪的根源,吸毒者无药可救。就业单位也不愿意接纳吸毒人员,认为吸毒人员一是文化程度低,缺乏基本的工作技能,无法规范管理;二是吸毒人员一旦复吸,需要有大量金钱去交易,会对企业的财产造成隐患。因此,许多吸毒者希望有份工作的想法落空,失去家庭和朋友的关怀,遭到社会的唾弃,丧失了重新做人的信心和勇气,从而自暴自弃,再次与毒为友。
一、人户分离,居无定所,帮教管控无法到位。吸毒人员为了掩饰其吸毒行为,常常行踪不定,居无定所。人在户不在的,不易纳入社区与派出所的视线;户在人不在的,帮教措施不可能到位。如辖区现有涉毒人员38名,就有13名人员常年人户分离,有的甚至连户籍地的房子也已拆迁或卖掉好几年。一些被帮教对象在外地打工,帮教和尿检都存在很大困难。帮教人员难以找到吸毒者本人,其家人有时也不知其去向。 二、行政处罚与戒毒释放后管控信息衔接不及时。公安机关在抓获吸食新型毒品的违法人员时一般采取罚款和拘留处理,但没有及时通知被抓获人员的户口所在地街道社区,吸毒人员的家属也不会向派出所和社区报告,吸毒人员本人更不会主动报告,使社区对对这些吸食新型毒品人员管理信息失控。劳教、强戒、劳改释放回来的戒毒人员也同样存在帮教衔接不上,导致的失控漏管问题。 三、社区戒毒缺乏强制约束力,帮教管控流于形式。在《禁毒法》实施后,社区戒毒的工作任务更艰巨了,相对于公安派出所的威慑力而言,街道、社区在帮教管控上缺乏有效的强制措施,特别是对涉毒人员的尿检工作,难度更大。 四、社会歧视就业难,回归社会困难重重。社会公众对吸毒者有着极端的戒备和歧视心理,认为“一朝吸毒,终生难戒”,吸毒是引发犯罪的根源,吸毒者无药可救。就业单位也不愿意接纳吸毒人员,认为吸毒人员一是文化程度低,缺乏基本的工作技能,无法规范管理;二是吸毒人员一旦复吸,需要有大量金钱去交易,会对企业的财产造成隐患。因此,许多吸毒者希望有份工作的想法落空,失去家庭和朋友的关怀,遭到社会的唾弃,丧失了重新做人的信心和勇气,从而自暴自弃,再次与毒为友。
根据我国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对吸毒人员,法律将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处以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并强制戒除。如果经过戒除后又复吸的,将实行劳动教养,并同时再次强制戒除。对于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强迫他人吸毒的人员,均构成刑法规定的有关犯罪,被处以刑事处罚。如果你姐姐是第一次吸毒,将面临治安管理处罚,并强制戒除。同时,如果你姐姐确实是被他人引诱吸食了毒品,则她可以向公安部门报案,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引诱其吸毒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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