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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在取保候审期间,如果再次犯下同一罪名,将不再具备申请取保候审的资格。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有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不会对社会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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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取保候审期间再次犯有新罪,但满足缓刑相关条件的人,有可能被判处缓刑。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精神要求,对于被法院判处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他们同时满足犯罪情节轻微、有真诚的忏悔态度、没有再次犯罪的危险性,且缓刑不会对所在社区产生不良影响等条件,那么可以考虑给予缓刑的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包括: 1. 犯罪情节较轻; 2. 有悔罪表现; 3. 没有再次犯罪的危险性; 4. 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针对缓刑罪犯,如果其在缓刑考验期间再次犯下新的罪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必须立即取消其缓刑资格。同时,法院会对新的犯罪行为或之前未被发现的行为进行审判,并根据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综合考虑决定应执行的刑罚,包括之前的缓刑刑期。在缓刑考察期间内,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如果出现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公安部门关于缓刑监管规定的情况,情节恶劣至极,缓刑也会被立即撤销并执行原有的刑罚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和第七十一条对此进行了规定。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二十五条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第一百二十六条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一百二十七条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第一百二十八条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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