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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缓刑执行期间,犯罪分子再次犯罪时的处理方式

2024-11-12
针对缓刑罪犯,如果其在缓刑考验期间再次犯下新的罪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必须立即取消其缓刑资格。同时,法院会对新的犯罪行为或之前未被发现的行为进行审判,并根据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综合考虑决定应执行的刑罚,包括之前的缓刑刑期。在缓刑考察期间内,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如果出现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公安部门关于缓刑监管规定的情况,情节恶劣至极,缓刑也会被立即撤销并执行原有的刑罚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和第七十一条对此进行了规定。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九条 【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七十一条 【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 决定执行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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