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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解除的条件有: 1、承租人过错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 2、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 3、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租金的; 4、租赁物灭失;...
1、请问我们没有给丙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么? 当初转租经过爷爷口头同意,而且,转租也经过这么长时间,要解除转租合同有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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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定期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随时可以解除合同。 2、承租人擅自转租房屋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3、承租人擅自改变房屋租赁用途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租金累计超过6个月以上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5、承租人无正当理由闲置公有住宅用房6个月以上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6、承租人利用租赁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故意毁坏租赁房屋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7、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房屋部分或者全部毁损,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8、租赁房屋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承租人可解除合同。
解除租赁合同的前提是存在违约行为,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 1、租赁方(甲方)违约,如合同内有明确说明,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无法继续租住的、甲方合同期内提前解除合同的、其它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内容执行的,合同内约定以上情况,另一方可解除合同的即可解除。 2、承租方(乙方)违约,如合同内有明确说明,乙方未按约定交纳租金、水电暖等相关费用的、乙方破坏房屋内结构的、乙方损坏甲方屋内设施设备或用品未能及时修复的、因乙方使用原因给甲方造成较大损失的、乙方在租住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等等。以上内容合同内有约定的,甲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
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第二百三十三条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第二百三十四条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第二百三十五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第二百三十六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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