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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15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14岁以上不满16岁未成...
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见,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实行公开审理,是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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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不服裁判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上诉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在二审审理中,当事人可以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如果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例如:李某与林某因感情破裂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由自己取得对儿子的抚养权。一审判决准予离婚并对子女抚养问题作出判决。林某对于法院判决儿子抚养权归李某所有不服提出上诉,并在二审开庭前增加了诉讼请求,要求分割婚后财产。二审法院可以对林某新增的诉请,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若调解不成的,告知林某就分割婚后财产另行起诉。 法条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三百二十八条
在二审阶段,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有权决定是否将两个上诉案合并审理。在此过程中,需要遵守一定条件。首要的要求是,受理该案件的法院必须拥有绝对的管辖权,并且这两起案件都必须符合同一程序规范的要求。如果其中一个涉案法院对相应的案件缺乏管辖权,则这两款案件就不能被视为可供合并审理的案件。 这两个案件之间应当具备一定程度上的关联性。这种关联性可能表现为同一原告或同一被告在同一程序中针对相同或类似的诉讼主题提出了诉求,或者某一方当事人的近亲属针对与其关系密切的另一方当事人所提出的诉讼请求存在相互联系。这种关联性能让合并审理的可能性和现实意义凸显出来。 然而,必须明确的是,合并审理这一机制如同双刃剑。如果被滥用,只会给社会带来不良影响,甚至导致当事人恶意利用这一制度来拖延诉讼或制造更多麻烦。为了防止滥用,需要对合并审理的适用条件加以严格的限制。需要认识到,由于各地区的司法环境和各类案件性质的差异,合并审理的具体规定及执行方式也会随之产生变化。这就需要我们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调整,以寻求最为适宜的方式处理案件。 总而言之,尽管在二审阶段可以将两个上诉案件合并审理,但是否可行需满足一系列特定条件。我们需要审慎使用这一手段,避免其滥用。
刑事诉讼不公开审理的情况具体如下: 1、有关国家秘密的案件。 2、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 3、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 4、对当事人提出申请的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法庭可以决定不公开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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