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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与户口的关系关于面积补偿款,如果是私房只和产权所有人有关,如果是公房,该款项只和实际居住人及承租人有关,与此套房屋内的户口无关。 关于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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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入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入对被拆迁入给予补偿。被拆迁入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入应当对被拆迁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入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由此可见,根据拆迁管理条例规定可以看出,被拆迁入与房屋承租人就已经签订的租赁合同达成解除关系协议的,或虽未达成解除租赁合同关系协议,但对承租人给予了妥当安置或产权调换后重新签订租赁协议的,由拆迁人对被拆迁入给予补偿。同时,拆迁管理条例也明确规定,对于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迂入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说了这么多,该房中户口有哪几个?安置人口7人是哪几个?这两个关键性问题你没谈到。 1.承租人死亡,根据《上海市租赁房屋条例》,由同住人协商产生新的承租人,如果协商不成的,物业有权指定新的承租人,其他同住人对物业指定的承租人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以对承租人的问题,你如果是同住人的话,即你有户口在里面,应该提起撤销租赁的民事诉讼,让法院判决恢复成无承租人的状态,但没有什么实际意义。 2.动迁组所谓的拆迁协议上,你如果是安置人口的,但没有你签字的,当然是视为对你没有完成安置,我不知道为什么你还要主管部门和开发商对你未签协议的事实进行确认,多此一举。 3.强拆是要区政府裁定的,如果你是安置人口,一般都会让所有安置人口听证。
公房承租人去世后,同住的人或户口在该房屋中的人有权申请变更承租人到自己名下,产权单位同意即可。 公房承租人死亡,按下列规定确定承租人: 一、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由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确定的人选继续承租; 二、不能按第一条协商一致的,出租人可按下列序列在共同居住人中确定变更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子女(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等); 3、原承租人的父母; 4、其他人(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三、其生前在本处无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由其他在本市有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协商一致确定的人选继续承租; 四、不能按第三条协商一致的,出租人按下列顺序确定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居住情况); 3、原承租人的父母; 4、原承租人的其他直系亲属(按他处住房情况)。 共同居住人:是指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或者变更租赁关系时,在该承租房屋处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房屋居住,或者有,但居住困难的人(结婚、出生不受前述条件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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