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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从贷款人的行为表现、行为目的、追讨债务的手段等情形进行认定,如果其目的是非法占有财物的,通过虚构合同、诈骗等方式实施的,就可以认定为套路...
可以从贷款人的行为表现、行为目的、追讨债务的手段等情形进行认定,如果其目的是非法占有财物的,通过虚构合同、诈骗等方式实施的,就可以认定为套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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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从贷款人的行为表现、行为目的、追讨债务的手段等情形进行认定,如果其目的是非法占有财物的,通过虚构合同、诈骗等方式实施的,就可以认定为套路贷。
所谓“套路贷”,并不是一个新的法律上的罪名,而是一类、一系列犯罪行为的统称。 司法实践中,“套路贷”类型的诈骗犯罪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以民间借贷为诱饵,诱骗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金额的借条,并以银行走账方式虚构债务骗取被害人钱款。 (二)诱骗被害人办理抵押借款,又以“违约金”、“保证金”、“行业操作惯例”等名义侵吞被害人财产。 (三)以中介形式将被害人介绍给出资团伙,后者通过空放,银行走流水,诱使被害人写下虚高借条,再通过暴力索债、非法拘禁,勒索被害人财产。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从整体上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产的诈骗行为; 2、采用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手段,又采用了暴力、威胁、虚假诉讼等手段,同时构成诈骗、抢劫、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虚假诉讼等多种犯罪; 其中,暴力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所谓的“谈判”“协商”“调解”以及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使被害人产生心理恐惧或心理强制等“软暴力”手段。 3、如果对方帮助非法贷款机构实施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或者滋扰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正常生活行为,或者帮助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符合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虚假诉讼罪的构成要件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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