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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使很多当事人在离婚时或离婚后莫名为另一方承担了大额债务,夫妻一方的借款除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事后追认的,该借款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生活,并...
致使很多当事人在离婚时或离婚后莫名为另一方承担了大额债务,夫妻一方的借款除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事后追认的,该借款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生活,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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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使很多当事人在离婚时或离婚后莫名为另一方承担了大额债务,夫妻一方的借款除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事后追认的,该借款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生活,并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因此,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如果所负债务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则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所负债务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则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需要注意的是,债权人可以通过举证来证明该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从而通过证明该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所欠债务不一定是共同债务。债务所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偿还责任;个人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或者不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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