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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为离婚举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

2021-05-07
一男子为了跟妻子顺利离婚,向情人借钱支付离婚补偿款。事后,情人将男子起诉到法院,要求男子归还借款,其妻对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审结这起颇为特殊的借贷案,认为夫妻一方为离婚所需举债不构成夫妻共同债务,改判未举债的夫妻一方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林奇与王倩原是夫妻,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林奇就与张英有了婚外情。为了可以名正言顺地跟张英在一起,林奇想出支付王倩补偿金的办法,好让王倩同意离婚。为了筹集这笔钱,林奇向张英开口让其帮忙想办法,张英爽快地答应了,并在不久后,分两次向林奇转账共31万元。 2015年12月,林奇与王倩协议离婚,31万元钱款也于离婚当日由林奇转账至王倩账户。令人意想不到的是,重获自由身的林奇与张英的感情也没能走得长久,相处不到一年,林奇与张英关系恶化,最后彻底决裂。2016年8月,张英将林奇起诉到法院,并向法庭提供自己通过金融机构向林奇转账31万元的凭证,要求:1.法院判令林奇归还其31万元借款;2.王倩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法院认为,张英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事借贷诉讼,而林奇称该转账款系张英自愿给付王倩离婚的补偿款,但并未提供足够的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不予采信。且因林奇、王倩系夫妻关系,理应对此承担共同偿还的责任。因此,法院判决支持张英的全部诉讼请求。 林奇、王倩不服,向上海一中院提起上诉。 上海一中院二审查明,林奇与王倩于2015年12月29日至民政局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约定:林奇于离婚当日一次性补偿王倩人民币31万元。 就张英与林奇之间是否针对31万元达成借款合意的问题,在二审期间,林奇明确表示因现无证据证明张英给付其钱款时系赠与,因此愿意以个人名义偿还,且该主张与张英向一审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第一项相符合,故法院支持张英要求林奇归还31万元借款的要求。 另外,张英汇给林奇31万元,其目的是协助林奇以给付钱款的方式解除与王倩的婚姻关系。该协助合意自2015年初即已产生,显然作为给付钱款一方的张英是明知林奇使用该钱款并非用于与王倩夫妻共同生活的开支,张英要求王倩参与还款显然不当。据此,法院二审改判驳回张英的诉讼请求。 (文中所提均为化名) (原标题:借钱支付离婚补偿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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