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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建税减免的通知

2021-11-01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为计税依据,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一起征收,减免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也意味着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一般不能单独减免。但如纳税人确有困难需要单独减免,可由省人民政府酌情给予减税或免税照顾。以下是城建税减免的具体情况,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减轻或免除城市维护建设税负的优惠规定。以三税实缴税额为计税依据征收城建税,一般不规定减免税,但对下列情况可免征城建税:(1)海关对进口产品征收的流转税,免征城建税;(2)从1994年起,对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建税;(3)2010年12月1日前,对中外合资企业和外资企业暂不征收城建税。2010年12月1日后,根据2010年10月18日颁布的《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于国务院1985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和1986年发布的《教育费附加征收暂行规定》。需要特别注意:1。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建税;2、三税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的,不退城建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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