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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终止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第89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就是说,用人单位如果没有出具书面辞退证明,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单位不出具书面辞退证明,劳动者要成功维权,应当注意两点:第一要有证据意识。单位辞退员工需要做一定的工作交接,进行相应费用和薪资的结算,那么这些工作交接或薪资结算本身就等同于退工手续,劳动者可以依据这些证据主张自己的权利。第二维权要及时。单位口头提出辞退时,劳动者要对该辞退行为提出自己的质疑或提出补偿要求。如果单位明确答复拒绝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可以在当天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向劳动争议部门提出仲裁要求。员工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维权主张的,主张之日为发生之日,就不会给单位提供反称员工旷工的借口。至于用人单位将辞退员工解释为岗位调整或休息,这样的事由是与现行的法律、法规相冲突的。岗位调整,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岗位变动协议;放假休息,单位要提供相应的依据以及单位的规章制度等。这些都属于用人单位保管的证据,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将要承担不利后果。
员工被单位无故辞退,员工可以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合同,也可以向单位主张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用人单位无故解雇劳动者,没有合法理由,也没有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可以认定用人单位的行为是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支付赔偿金的两倍。 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给劳动者。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无故辞退维权的途径主要如下: 一:协商。劳动争议发生后,劳动者可与用人单位自行协商,达成新的协议或者有过错的一方改正错误,消除争议。 维权途径之 二:调解。发生劳动争议后,劳动者可以向本单位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调解。调解申请,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30日内提出。 维权途径之 三:仲裁。仲裁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劳动者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应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劳动争议范围包括: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规定发生的争议;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等。 维权途径之 四:诉讼。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但需注意,未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不予受理。 维权途径之 五:监察举报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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