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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产权证是一种证明文件。在生活中处理一些事情时,对方可以要求出具房屋产权证,以证明房屋的所有权。我国房地产登记制度实施前,房屋所有权人应当领取房管局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他项权利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并将房屋所有权记录在房管部门保存的房屋所有权簿中。房屋所有人持有的上述证明是证明房屋产权的官方证明材料。在某些情况下,对方可能无法确定房屋所有权证的真实性,要求所有权人出具房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此时,业主可以凭身份证到房管部门查询房屋所有权登记档案,房管部门可以出具加盖查询印章的查询结果通知,也可以作为房屋产权的证明材料。房地产统一登记制度实施后,房屋所有权登记不再由房管部门负责,而是由房地产登记机构负责,出具《房地产产权证》。以上查询也相应变更为由,房地产登记部门负责提供查询服务,出具查询结果文件。所以,需要房屋产权证明书的应当由产权人到房管部门或者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
目前,我国已经开始实行统一的房地产登记制度。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时,房屋产权证不是法定必要的证明材料。一般情况下,房地产登记机构出具的房地产权属证明和房管局出具的房屋所有权证是证明房屋产权归属的官方证明,无需向其他单位出具房屋产权证明。根据《房地产登记暂行条例》,只有在几种特殊情况下,包括抵押登记、地役权登记、预告登记和异议登记,房地产登记机构才会要求向产权人发放房地产登记证。在这些情况下,房地产登记证的样式由国土资源部统一规定,房地产登记机构出具并加盖登记专用章,申请人无需准备。此外,房屋所有权等级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查询,登记机构出具查询后的文件作为房屋产权的证明材料。房屋所有权登记在房地产登记制度实施前由房管部门负责,房地产登记制度实施后由房地产登记机构负责。
房产公证由房产所在地或房产合同当事人一方所在地或房产合同签订地的公证地受理房产证明材料类型有哪些。由于房产公证事项不同,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明材料也不尽相同,但一般应包括如下各项: (1)当事人各方的身份证明(自然人提交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护照等;法人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 (2)涉及房地产开发的,提交土地使用权证明、国家有关机关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许可证等。 (3)涉及房地产预售、销售的,提交房地产预售、销售许可证等。 (4)涉及房地产权属转移的,提交房地产所有权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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