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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因此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另外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可能会有以下几种情况: 1、公司清算程序尚未结束; 此时债权人可以补充申报债权。但此时该债权人的债权只能在公司尚未分配的财产中依法清偿,如果这些财产不足以清偿的,可以要求股东以其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予以清偿。但是债权人因重大过错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的除外。 2、公司清算程序已经结束。 此时只有在债权人未申报债权是由于该公司未按规定通知债权人的情况下,债权人的债权才有可能获得清偿。 根据法律规定,清算组应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自清算组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清算组未按照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债权人可以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因此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另外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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