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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是与行政行为有法律利益关系的人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具有法定权限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当依法审查被...
一、不同的审理机关。行政复议由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审理,行政诉讼由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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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同性质的行政复议由上一级行政机关审查下一级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行为范畴,所有过程在行政系统内部进行;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监督,是司法行为。(二)受理机关不同行政复议的受理机关是行政机关所属的人民政府或者其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比如对某县烟草局的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向该县烟草专卖局的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即市(或地区)烟草专卖局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受理机关是人民法院。(三)受理范围不同的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只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案件,而复议机关受理的既有行政违法案件,也有行政不当案件。也就是说,任何能够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纠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但是能够申请行政复议的可能不会提起行政诉讼。此外,法律规定行政复议裁决为最终决定的,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后,不得提起行政诉讼,使行政纠纷只能通过行政复议而不能通过行政诉讼解决。(4)不同受理复议申请的复议机关不仅要审查具体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还要审查是否合适;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只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一般不审查是否合适。因此,行政复议的审查力度大于行政诉讼。(五)审查依据不同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行政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依法制定和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和命令为依据;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审查行政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行政法规仅供参考。(六)审理程序不同的行政复议基本实行一级复议,以书面复议为原则;行政诉讼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和公开审理制度。行政复议程序相对简单灵活。审查范围不同的行政诉讼是不告不理,审查范围仅限于原告的请求范围;行政复议是有错必纠,这意味着复议的范围不限于申请人的申请。因此,行政复议的审查范围大于行政诉讼。
1、二者受理的机关不同。行政诉讼由法院受理;行政复议由行政机关受理。一般由原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受理,特殊情况下,由本级行政机关受理。2、二者解决争议的性质不同。人民法院处理行政诉讼案件属于司法行为,适用行政诉讼法;行政机关处理行政争议属于行政行为的范围,应当适用行政复议法。3、二者适用的程序不同。行政复议适用行政复议程序,而行政诉讼适用行政诉讼程序。行政复议程序简便、迅速、廉价,但公正性有限;行政诉讼程序复杂且需要更多的成本,但公正的可靠性大。行政复议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而行政诉讼实行二审终审制度等。4、二者的审查强度不同。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原则上法院只能对行政主体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而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对行政主体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5、二者的受理和审查范围不同。《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对于受理范围均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从列举事项来看,《行政复议法》的受案范围要广于《行政诉讼法》。此外,《行政复议法》还规定对国务院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审查申请。综上所述,婚姻登记是行政行为,因此这个过程存在问题,当事人可以通过复议的方式维权。申请婚姻行政复议,可以向上级民政部门或者县政府提出。拿到复议结果后,当事人还表示不服的,再提请行政诉讼程序。同复议相比,诉讼的法律强制力更强,其判决更具备效力。
1、二者受理的机关不同。行政诉讼由法院受理;行政复议由行政机关受理。一般由原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受理,特殊情况下,由本级行政机关受理。2、二者解决争议的性质不同。人民法院处理行政诉讼案件属于司法行为,适用行政诉讼法;行政机关处理行政争议属于行政行为的范围,应当适用行政复议法。3、二者适用的程序不同。行政复议适用行政复议程序,而行政诉讼适用行政诉讼程序。行政复议程序简便、迅速、廉价,但公正性有限;行政诉讼程序复杂且需要更多的成本,但公正的可靠性大。行政复议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而行政诉讼实行二审终审制度等。4、二者的审查强度不同。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原则上法院只能对行政主体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而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对行政主体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5、二者的受理和审查范围不同。《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对于受理范围均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从列举事项来看,《行政复议法》的受案范围要广于《行政诉讼法》。此外,《行政复议法》还规定对国务院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审查申请。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是两种不同性质的监督,且各有所长,不能互相取代。因此,现代国家一般都同时创设这两种制度。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上,或将行政复议作为行政诉讼的前置阶段;或由当事人选择救济途径,或在当事人选择复议救济途径之后,仍允许其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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