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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将送审稿发送有关部门征求意见。有关部门应当将反馈意见加盖公章后按时反馈市政府法制部门。...
市政府法制部门拟定年度立法计划时,按照正式项目、调研项目予以分类,并明确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的名称、起草单位;正式项目还应当确定向市政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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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草案和规章形成书面稿后,起草单位应当采取会议形式征求意见并如实记录与会人员的主要观点和理由。
起草法规草案和规章,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符合上位法和本规定;(二)与其他同位阶法规、规章相协调、衔接;(三)原则上不照抄上位法的规定,注重对上位法进行细化和具体化;(四)内容应当具体、明确,具有可操作性,能够切实解决问题,不回避主要问题和矛盾。
法规草案和规章,涉及市政府其他部门的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起草单位应当充分征求其他部门的意见。起草单位与其他部门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充分协商;经过充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起草单位应当在报送送审稿时说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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