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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借款事实的借条是无效的,借条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才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
另外,如果没有约定利息的,视为无息借款。还有一个诉讼时效的问题,反正你一直催讨就行了,记得要留下记录,比如短信,信件,通话录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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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材料为复制件,提供人拒绝提供原件或线索。没有其他材料可以确认,对方不予承认的,不得作为诉讼中认定事实的依据。也就是说,如果债权人不小心丢失了借据,只剩下复印件,债务人否认贷款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八条规定,证据材料为复印件,提供人拒绝提供原件或者线索,没有其他材料可以确认,对方不予承认的,不得作为诉讼中认定事实的依据。
没有实际的借款关系,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1、该借条中约定了两项内容,其一为借款合同;其二约定服务期合同。 2、借款合同。没有借款事实的借条没有法律效力,不受法律保护; 3、法院会对借条结合其他证据认定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同时对现金交付的借贷,可根据交付凭证、支付能力、交易习惯、借贷金额的大小、当事人间关系以及当事人陈述的交易细节经过等因素综合判断双方之间是否有合法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 《合同法》第197条规定:“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第210条也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4、对于劳动服务期的约定,只有在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情况下才可以约定,否则无效。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5、因此,该借款未实际发生,该借条无效,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其约定的服务期,如果单位未对你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并承担培训费的,该约定也无效。 6、该借条不需要履行,如你想辞职,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7、建议你不予理会,单位起诉的,法院不会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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