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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提起诉讼是怎么回事

2022-07-13
1.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4.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5.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6.第二十四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7.第二十五条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8.第二十六条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9.第二十七条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0.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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