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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
物业公司无权因为业主不交物业费就停水停电,水电等费用物业只是代替供水、供电等单位收取的,因此没有水电的停用权利。而业主不交纳物业费的,属于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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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我国《物业管理条例》中可以看出,物业公司和业主之间是一种委托合同关系,双方签订的协议或合同中可以规定相互的权利和义务。如约定,当业主欠缴物业管理费或者水电费时,物业公司可以按照协议的约定停水、停电。但如果双方没有这样的约定,那么物业管理公司就不能对业主采取这种措施来催缴费用。 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有以上协议,物业管理公司的行为也必须符合法律和有关合同的规定。
一些物业公司为便于收费管理,通常规定物业管理费、水电费捆绑收取,对拒绝缴纳物业管理费的住户,物业公司通常采取停水、停电手段。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签订的是物业服务合同,业主与供电局、自来水公司之间签订的是供水、供电合同,这是两个相互平行、相互独立的法律关系。
物业公司无权因为业主不交物业费就停水停电,水电等费用物业只是代替供水、供电等单位收取的,因此没有水电的停用权利。而业主不交纳物业费的,属于业主违反了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根据2021年施行的《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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