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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控股股东股权质押并不能直接判断是利好还是利空。通常的情况来看股东进行股权质押本身不是一件坏事,可能是公司现在需要现金周转,股东便向银行用...
一、可以,股权属于财产性权利,可以质押贷款。二、从法律上没有严格限制,更多限制在于银行贷款审核,各行虽有差距但一般情况下大的原则差不多。从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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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有限责任公司内部,股东以其出资向其他股东质押的,不受限制。依照《民法典》,可以依法转让的基金份额和股权可以设立质押。基金份额、股权质押的,质权自办理质押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和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提前向质权人清偿债务或者存款。
你问的隐名股东如何显名的回答是:倘若名义股东不同意转让,在有股权转移义务之约定时也不愿意转让其股权,此时实际出资人只能基于其与名义股东间的隐名投资合同关系,主张名义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请求其履行合同约定之处分股权之给付之债。通过法院判决的强制力代替名义股东处分股权之意思,从而做出股权处分行为,满足股权转让行为要件,促使发生股权移转的法律效果。
一般观点认为,以股权为质权标的时,质权的效力并不及于股东的全部权利,而只及于其中的财产权利。换言之,股权出质后,质权人只能行使其中的受益权等财产权利,公司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非财产权利则仍由出质股东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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