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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管理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投放、桶装收集、清洁直运,实现生活垃圾不外露、不落地、不遗洒。
生活垃圾清洁直运单位、处置单位应当接受公众监督。对单位和个人举报、投诉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市容环卫、卫生、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宣传、、培训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宣传教育活动。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分类投放不当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指导、教育,提高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准确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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