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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获得优先购买权的条件。

2021-11-01
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构成要件:(1)租赁合同为房屋租赁合同。其他租赁合同的承租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2)租赁期间,出租人向第三人出售租赁房屋。要注意三点:①仅限于出售。出租人赠与,互易或房屋被征收,没收后出售的,承租人无优先购买权。②房屋抵押,出租人与抵押权人协议折价,出售租赁房屋偿还债务,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需要注意的是,只要出租人的购买条件与第三人(或抵押人)相同,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和抵押权就不会发生冲突,所以无论抵押权是在租赁合同之前还是之后设立的,承租人都有优先购买权。③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出租屋的,应当在拍卖前5天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有权以较高的应价购买房屋。承租人未参与拍卖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3)承租人能够满足出租人与第三人约定的买卖条件。也就是说,承租人的购买条件(价格、支付方式、担保)不得低于第三人。(4)承租人需要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a)一般情况下,承租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行使;期满未行使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b)拍卖出租屋的,承租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行使。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七条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拍卖五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八条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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