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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期间指保证合同事约定或依律推定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保证能够容许债权主张权利期限保证期间债权应向债务提起诉讼或仲裁(般保证)或向保证(连带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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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分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连带债务,就是指债务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因全体债务人之间存在有连带关系,各债务人都负有全部偿付的义务,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的完全偿付,对全体债务人生效,因而导致全部债的关系消灭的债务。或者可以简单的说,数人负同一债务,对于债权人各负全部给付义务者,为连带债务。连带保证人不是连带债务人,连带债务人是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人,连带保证人只是债务的担保人,不是债务的主体。
两种保证方式区别有三点: 1、担保责任承担顺序不同。连带保证,当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要求连带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则需要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情况下,才承担保证责任。没有履行,只要债务人未履行债务,债权人即可要求连带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不能履行,则是要求债务人没有履行能力时,债权人才能要求一般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2、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不同。连带保证,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一般保证,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3、免责条款不同。连带保证,在保证期间届满前未要求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保证人免责。一般保证,在保证期间届满前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责。
一般保证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只是在主债务人不履行时,有代为履行的义务,即补充性;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不存在连带债务问题,只是在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后,保证人对主债务人有求偿权;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一般保证则只是由当事人约定;一般保证的担保力度相对较弱,保证人的负担也就相对较轻。 连带保证责任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也就是说,当借款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时或者还不上贷款时,保证人和贷款银行约定,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或承担还款责任的行为。连带责任保证中的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为连带责任人,债权人在保证范围内,既可以向债务人求偿,也可以向保证人求偿,无论债权人选择谁,债务人和保证人都无权拒绝;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及其责任承担问题适用于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连带责任保证中的债务人没有先诉抗辩权,即不能以债权人是否催告主债务人作为是否履行保证义务的抗辩理由;连带责任保证是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无规定或约定的,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力度较强,对债权人很有利,而保证人的负担相对较重。征信,也会影响到担保人的个人征信,对担保人之后的贷款、申请办理信用卡等都会受到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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