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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对限制人身自由的案件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2022-01-25
限制人身自由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种管辖称为特殊地域管辖。“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连续居住满1年以上的地方。所谓被限制人身自由所在地,是指公民被羁押、限制人生自由的场所的所在地。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职权分工。是确定各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的权限划分。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级别管辖是人民法院按上下级划分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按《行政诉讼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地域管辖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和共同管辖。一般地域管辖适用于没有法定特殊因素的一般行政案件,按《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特殊地域管辖适用于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和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对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共同管辖是指两个以上的法院对同一个诉讼案件都有合法的管辖权的情况,适用于行政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案件,临界不动产案件。按由原告选择、最先立案人民法院管辖、受诉人民法院一并管辖、协商管辖或者制定管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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