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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关于公司债权人权益保护的基本方式有三种:公司重大事项公开性原则之遵守、公司资本维持原则之贯彻以及公司清算规则之适用。...
债权人权益保护主要可以通过如下权利: 1、代位权,即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务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名义代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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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债对于债务人而言,是一个残酷但又现实的事件。当确认债务人拒绝或有意无限期拖欠赖账时,债务人必须提高警惕,采取有效措施,使得诉讼时效中断,进入下一轮时效计算,确保债权人权益受到法律保护。 在债权人对债务人追债过程中,债权人还拥有代位权和撤销权。这是债权债务关系中债务人对债权人特有的义务,用以保障债权人的权益。代位权即是债权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而其后果由债权人承担。撤销权是指债权人有权请求撤销债务人行使对债权实现有碍法律行为的权利。 当然,债权人在追债过程中若有心无力,对债务人无计可施,债权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当债务人有能力清偿时,强制其运用动产或不动产清偿抵折债权人债务;若债务人当前无能力清偿债务,强制执行可中断,直至债务人有能力清偿时限期执行。同时,债权人也可以选择追债公司为其追债,追债公司胜在经验丰富,手段繁多,能准确地把握债务人的心理,采取正确有效的措施,也可以利用自身的技术手段和关系网找到“失踪已久”的债务人,挽回损失。 综上所述,在债权债务关系中,债权人出于主动地位。为了确保债权人的权益,债权人应注意把握或延长诉讼时效期的期限,积极申张自己的权利,活动法律保护。同时,也要适当运用法律武器,适当行使代位权,撤销权及强制执行权。
传统的债权人权益保护观念是到期还本付息,包含二层含义,一是债权到期还本付息,二是在债权到期限以前不得干预债务人的经营活动。这是一种静态的权益保护观念,与我国计划经济体制密不可分。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的产品生产和产品销售都是按计划进行,企业生产经营无市场风险,债权人到期也能收回本金和利息。随着我国经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企业变成了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风险增大,债权人的债权到期也将面临无法收回的可能,债权人为了保护自身的利益不受到侵害,开始采取包括诸如负债限制、股利限制、资本限制、租赁限制、兼并限制、工资限制、管理人员限制等限制性契约条款,以便能约束债务人因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逆向选择行为和债务人的道德风险。上市公司是国民经济中优秀企业的代表,在每一个行业中具有较强的竞争力,加剧了上市公司债权人的信任意识。上市公司的壳资源价值和绩差公司的重组实例增加了债权入到期收本和收息的保险系数。因此,上市公司债权人的权益保护观念还是停留到期上市公司守信归还本金和利息,这种传统权益保护观念既不能监督上市公司经济行为是否侵害债权人权益,又不能约束上市公司的侵权经营活动,使得上市公司债权人在保护自身权益过程中处于被动的地位。
债权人权益是指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是债权人对企业资产的要求权,站在企业的角度来看,就是企业将来应归还债权人的债务,会计上称之为负债。债权人权益是债权人要求到期偿还资产本息的权利,所有者权益是所有者要求分享企业利润的权利。企业对债权人和所有者分别承担着不同的经济责任,在会计上有必要对债权人权益和所有者权益分别进行核算,因此资产与权益的数量关系应进一步用下列公式表示: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上述等式反映企业在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这一等式是设置账户、复式记账、设定和编制资产负债表的理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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