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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应具备土地使用权证书;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已办理预售登记;行为人在缔约时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商品房预售应具备土地使用权证书;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已办理预售登记;行为人在缔约时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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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预购方应当在缔约时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预购方意思表示真实、自愿,具有购房资格;预购方提出的合同内容不能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根据法律和建设部和有关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多层建筑已完成主体结构三分之一以上;(五)高层建筑已完成地面以下的主体工程。此外, (1)受托销售机构应当是依法设立并取得工商营业的房地产中介机构; (2)受托销售机构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的有关文件和商品销售委托书; (3)受托销售机构应当如实向买受人介绍所代理销售商品房的有关情况; (4)受托销售机构应当以开发商的名义与买受人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4)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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