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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如下;一、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二、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三、经过审理,依据不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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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如下;一、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二、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三、经过审理,依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裁决: 1、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2、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消或部分撤消,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⑴.主要证据不足的;⑵.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⑶.违反法定程序的;⑷.超越职权的;⑸.滥用职权的; 3、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4、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1)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的; (2)起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 (3)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者废止的; (4)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五、人民法院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不适宜判决维持或者驳回诉讼请求的,可以作出确认其合法或者有效的判决。
1、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2、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3、经过审理,依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裁决:(1)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2)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消或部分撤消,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职权的;滥用职权的.(3)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4)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1)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的;(2)起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3)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者废止的;(4)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5、人民法院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不适宜判决维持或者驳回诉讼请求的,可以作出确认其合法或者有效的判决。
经审理,二审法院应当根据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同情况作出不同的判决。二审判决分为以下几类:(1)裁定撤销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回重审。这种裁判主要适用于: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一审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部分诉讼请求的;对于上诉人不服一审不予受理的裁定,二审认为应当受理的,应当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立案受理;一审法院驳回起诉,二审法院认为有错误的,应当裁定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审理。对于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行政案件,原审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二是依法改判。经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有错误的,应当依法改判。(3)维持原判。经审理,二审法院认为一审认定案件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应当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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