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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安全法》 2、行政法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
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进行处罚。包括没收这些不合格商品,没收销售不合格商品的利润,并根据不合格商品的货值的倍数进行处罚。 《产品质量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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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监督抽查的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据本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处罚。”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后处理工作时,要正确把握一般质量问题和严重质量问题的界限。有严重质量问题是指: 1.产品质量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2.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 3.属于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的; 4.失效、变质的; 5.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6.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属于严重质量问题的情形的。除上述问题之外的,属于一般质量问题。对有严重质量问题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产品质量法第26条第2款规定:“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三)符合在产品或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实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却明确了“不合格产品”的内涵,它是指产品质量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26条规定的产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刑法第140条所言之“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 因此,从不合格产品的定义及产品质量法第26条第2款的规定出发,不合格产品可分为:安全性能不合格产品(产品质量法上称之为产品缺陷)、使用性能不合格产品及担保性能不合格产品。对产品内在质量的界定主要是通过这三项指标来进行的。而产品无安装说明书、使用说明书及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即产品标识不合格的,未必就属于刑法上的伪劣产品。
产品质量法不包括初级农产品和建设项目。产品质量法中的产品主要由加工厂生产,用于销售,农产品显然不在这一行列,属于农民自给自足的商业产品。同时,虽然建筑工程不再在产品质量法的调整范围内,但建筑材料、建筑构件和设备属于产品质量法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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