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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对不合格产品的规定

2022-08-3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监督抽查的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据本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处罚。”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后处理工作时,要正确把握一般质量问题和严重质量问题的界限。有严重质量问题是指: 1.产品质量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2.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 3.属于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的; 4.失效、变质的; 5.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6.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属于严重质量问题的情形的。除上述问题之外的,属于一般质量问题。对有严重质量问题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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