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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之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
同居期间购买的房屋是否属于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中有明确规定,该《意见》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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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规定,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何谓“共同所得”,一般认为形成同居双方共有财产的“共同所得”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双方共同生活,这是形成共有关系的基础;二是双方共同劳动、经营或管理,这是产生共有关系的前提条件。只有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才能构成共同所得,否则应视为个人所得。
同居期间的共同购置的财产也是共同财产。【2004年末你们用你们这几年的积蓄买了一套房子,房款是一次付清的】虽然房产证现在还没有办下来,购房时的收据以及房产协议上写的都是他的名字,买房之后的2005年的1月份领的结婚证,在法律上说的话,这也不能是属于他个人的婚前财产。你可以要求他在房产共有人上写上你的名字。或者留下共同购置的依据以备后用。
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类推适用夫妻财产分割规定,按一般共同财产处理,已成为司法惯例。(一)同居后一方的收入或财产原则上归当事人所有。但对方对取得财产的当事人有资助,或者在取得财产过程中有辅助劳动,提供生活帮助的,收入或者财产应当一般共有。可以根据当事人在财产中的作用,可以确定不同的份额。同居后共同购买的财产属于当事人共有,按份取得的,可以确定按份共有。同居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产可以根据赠与关系进行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产,如果同居时间不长,或者因索取财产造成对方生活困难,可以酌情返还。如果一方在共同生活中患有严重疾病,在分割财产时应给予适当的照顾,或者另一方应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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