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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合同是效力处于一个效力不确定的状态,处理效力待定合同有两种方式。 一、由有追认权的当事人对合同进行追认,以明示的方法对该合同做出认可...
补救措施如下: 限制行为能力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后,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对方可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追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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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合同应该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相对人可以催告权利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权利人追认后合同有效; 2、善意相对人在合同被追认前,可以依法撤销。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效力待定合同的判定: 一、无行为能力人所订立之合同。 二、限制行为能力人缔结的合同。 三、无代理权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缔结的合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有两种方法可以处理效力待定的合同: 1、有权认定待定合同的人,追认待定合同的,合同由待定合同变为有效合同; 2、有权认定待定合同效力的人不追认合同的,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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