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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30条规定全部内容?

2022-09-16
车辆驾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转借或者使用他人机动车;(二)听从交通警察的指令,接受检查,不得驾车驶离现场;(三)不得有吸烟、饮食、穿着拖鞋、拨打接听手持电话、查看手机信息、观看电视、视频以及其他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四)机动车确需借用非机动车道、人行道行驶的,时速应低于二十公里,并确保安全;(五)不得用非牵引车牵引货运用途的挂车;(六)不得用全挂车、载运危险物品的机动车牵引故障机动车;(七)不得用摩托车、非标准车和电动自行车牵引、助推其他车辆;(八)携带儿童时应当使用与其年龄相适应的儿童安全座椅;(九)单位接送职工上下班的机动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靠;(十)叉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上道路,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十一)机动车等待通行信号或者前方受阻临时停车时,不得允许乘车人上下车辆;(十二)不得在城市禁鸣区域内鸣喇叭;(十三)主动避让校车和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不得有阻碍、穿插、尾追等行为;(十四)夜间在有路灯照明的城市道路上行驶时,不得使用远光灯,但遇有雨雾等恶劣气象条件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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